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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球吧体育app下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2020版)條款

發布時間: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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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2020版)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保險條款組成,包括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合同中被保險人是指因民事糾紛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申請人是指因財產保全申請而被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訴訟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具體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就保險單載明的爭議案件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如因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在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承擔本保險合同項下保險責任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被保險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存在錯誤;

(二)訴訟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確有實際經濟損失的存在;

(三)訴訟財產保全被申請人遭受經濟損失與被保險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四)訴訟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的經濟損失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具體損失金額。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二)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第五條 其他不屬于本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賠償限額與保險單載明的保全金額相同,具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以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準。

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法院作出同意財產保全裁定之日起,到財產保全損害賠償之債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止。

“財產保全損害賠償之債”指在財產保全中被申請人基于投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 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九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本合同所約定保險責任的核定。對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可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商議合理的核定期間,采取進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保險人自收到索賠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待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后支付相應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付保險費。保險費繳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將保險單載明的爭議案件的任何重大進展情況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后及時告知保險人,本條所稱重大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請人或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提出復議(或申請變更保全標的物)、保全金額變更、被保險人變更訴訟請求、變更起訴證據、變更或增加保全標的物、保全被解除、爭議案件中止審理、被駁回起訴、調解或判決等對案件進展有重要影響的情況。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由于財產保全錯誤遭到被申請人起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應尊重、采納保險人對訴訟的抗辯意見。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與被申請人和解或調解結案。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積極行使訴訟權利或履行訴訟義務,避免因怠于行使訴訟權利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第十五條 因被保險人違反上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義務而導致的損失,保險人應當向被申請人先行賠付,但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第十六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前款所述的詢問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書信、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短信、口頭等方式。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保全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保險人提供保全裁定書,并告知保險人保全的具體財產情況。對后續根據上述保全裁定進一步采取的保全措施,被保險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保險人告知保全的具體情況。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正本;

(2)被保險人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3)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法院判決書包括保險合同載明的訴訟案件的法院判決書,以及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導致的訴訟案件的法院判決書。

(4)財產保全裁定書;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并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人民法院關于被保險人錯誤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的生效法律文書和本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或先行墊付,最高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占其他保險合同與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臺地區)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保險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與本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財產保全申請未得到法院同意的,投保人可以在保單簽發后30天內申請解除本合同,保險人退還保險費。財產保全申請得到法院同意、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第二十四條 釋義

【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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